船舶救生設備的配置及使用(二)
第二節 救生設備的基本要求和功能
一、船舶救生設備的基本要求:
1.一切救生設備應在船舶離港前及全部航行中均應處于立即可用狀態。
2.救生艇、救生筏和救生浮具應能在最短時間內降落。在氣候正常的條件下,客船上的救生艇、筏或浮具能在30分鐘內全部降落水面,除客船以外的其他船舶不超過10分鐘。
船舶救生設備的基本要求
3.一切救生設備的存放地點,應有利于對其迅速操作,以及船上人員的迅速集結和登乘。
4.應確保所有人員在通向登艇地點的通道、進、出口以及救生設備的存放地點都須備有應急照明。
5.救生設備在有效期內應能防腐、耐腐蝕,并不因陽光、海水、原油或霉菌的侵襲而影響正常使用。救生設備均應涂成橙(黃)色。
二、救生艇的基本要求:
1、一切救生艇在海浪中具有充裕的穩性。在載足乘員及屬具后,具有足夠的干舷,并在艇體破漏通海時仍能維持正穩性。
2、一切救生艇具有足夠強度,使其在載足乘員和屬具后能安全降落。對金屬艇體的救生艇超載25%時不致發生變形,對其他救生艇超載100%不發生剩余變形。
3、艇體結構必須水密。在載足全部乘員及屬具,浮于水面經2小時后,艇體應不滲漏。
4、救生艇應設置認可的頂棚,使乘員免受暴露所引起的傷害,國內航行船舶可免設。
5、救生艇的長度不得小于7.5米,但也不能超過8.5米,若因船舶尺度所限或其他原因,經船檢局同意可采用較小尺度的救生艇,但不應小于5米。:
6、每艘救生艇載足全部乘員及屬具后,其重量不超過20噸。
7、救生艇的艇底應設有1個或2個排水孔,每一排水孔應備2個艇底塞,或采用可靠的自動艇底閥。
8、救生艇應設有供水中人員攀登救生艇的適宜設施。
9、救生艇傾覆后不能自行扶正者,應設有供人員攀附于艇上的舭龍骨或龍骨扶欄,連同經龍骨底系固于兩舷緣的2條把手索,或經船檢局認可的其他設施。
10、救生艇應設一盞可控制的環照白光燈,應連續發光至少為12小時,可見距離2海里。若用燃油燈,則應備防風火柴兩盒。
11、救生艇應敷設反光帶,敷設在接連舷緣的舷外及頂棚的頂部,其間距不大于500毫米,頂棚頂部的反光帶應成十字交叉形式。國內航行的船舶救生艇可免敷。
12.救生艇的乘員定額應不超過150人。
13.每一救生艇配置,應不妨礙其他艇筏、具的操作。
三、機動救生艇的基本要求
機動救生艇的結構與一般救生艇并無多大的差異,按要求在艇機的前方應裝置水密肋板,艇機應設有耐火材料制造的防護罩,排煙管應有適當包扎,尾軸及其它轉動部分亦應有防護罩。
1、機動救生艇應裝設壓燃式內燃發動機,并保持隨時可用狀態:燃油閉口試驗閃點應高于43℃。
2、機動救生艇發動機應設有離合器及倒車裝置。
3、機動救生艇發動機應設有手起動裝置,或認可的動力起動裝置,使發動機能易于起動。
4、機動救生艇發動機應設有供起動或其他用途的各蓄電池充電用的發電機。
5、客船、油船、魚類加工船配備的機動救生艇,當載足全部乘員定額和屬具,在靜水中的航速應不小于每小時6海里,當拖帶1只載足全部額定乘員25人及屬具的救生筏時,航速應不小于每小時2海里,其他船舶配備的機動救生艇,航速應不小于4海里。83年修正案規定:凡機動救生艇的靜水中航速每小時不小于6海里。
6、應備足按規定的航速供連續24小時運轉的燃料油。
7、發動機應在環境氣溫為-15℃(258K)時能進行起動和運轉的試驗。
8、發動機應能在救生艇縱、橫傾10度的情況下,機器可正常運轉,循環水泵能自動引水,當水浸至曲軸中心線水平面時,機器仍能運轉。
9、機動救生艇的屬具,除不配備桅、帆外,只需配備槳4支,帶鉤篙2支,其他與非機動艇相同。另應增加:配有適合撲滅油火的小型滅火機1只;備有適當的備件及機修工具,放于工具箱內:應設探照燈一具,至少配80瓦的燈泡一個及有效的反光鏡一面。
10、油輪上要求配備封閉式救生艇,必須用金屬或其他耐火材料制成。并設有空氣再生系統、壓縮空氣系統、艇外灑水系統,以保證艇能在10~15分鐘內沖出1000oC~1200oC的燃燒海面。
四、救生筏的基本要求(氣脹式)
1.其構造應能經受在一切情況下暴露漂浮達30天。
2.應能在18米高度拋擲下水而不影響使用。
3.漂浮的筏應能忍受從4.5米高度反復跳登而不致損壞;
4.救生筏的額定乘員最少為6人,也不能超過25人。
5.救生筏包括舾裝件及屬具總重量按83修正案規定,應不超過185公斤。(國內規定不超過180公斤。)
6.救生筏在載滿乘員并下一只海錨后,在平靜水中能被救生艇拖帶,其航速為3節。
7.筏的上下浮胎中的一半浮力應能支持救生筏全部額定乘員浮于水面。
8.筏應能在-30oC~+65oC的溫度范圍內使用。
9.筏應使用無毒氣體充氣,環境溫度為18oC至20oC之間時在1分鐘內、環境溫度為-30oC時在3分鐘內完全充足。
10.筏應設一根有效的首纜,其長度應不小于從存放處到最輕載航吃水線的距離的2倍或15米,取其長者(此為1983年修正案之規定)。
按規定應安裝靜水壓力釋放的氣脹救生筏,應連接有能在筏自動浮起時自行繃斷的薄弱環(易斷繩)一根。
11.氣脹救生筏的頂蓬為橙黃色。筏頂、蓬帳四周及筏底適當間距應裝有5×30公分逆光反光帶。并裝有至少一只了望窗。
12.筏的存放筒應為水密,充氣時能將容器內救生筏自動脹開,平時存放筒落水應能自然浮起。
13.氣脹救生筏的筏體上應標明:制造廠名或商標;出廠號碼,制造日期,認可機關名稱,最近一次檢修的檢修站名稱和地點。在其存放筒上尚須標明符合SOLAS要求的年份、首纜長度、允許存放在水線以上的高度及降落須知等。
可吊式氣脹救生筏的附加要求
1.其浮胎及筏底均須加強,使筏在載足全部乘員及屬具時能安全降落。
2、吊筏索的布置要使浮胎受力平均,并不妨礙乘員迅速登乘和離開筏體。
吊筏索須在筏頂結成環眼,或連接于一只帶銷的卸扣。其安全系數大于5。
可吊式氣脹救生筏的附加要求
3.可吊式氣脹救生筏的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常溫時(20oC±2oC),安全筏緊閉時,能承受全部乘員及屬具總重的4倍。
(2)在嚴寒(-30℃)安全閥可動作,能承受全部乘員及屬具總重的1.1倍。
五、救生衣的基本要求
1.救生衣的材料要求:
救生衣應以塑料、木棉或經驗船部門同意的其它材料制成。
(1)塑料應是軟質閉孔的泡沫塑料,在有效期內,不受海水、油類或霉菌的侵蝕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在-30oC~+65oC (243~338k)的氣溫范圍內存放而不損壞,在-1oC~+30oC (272~303k)的水溫范圍內能保持其性能。
(2)木棉油脂豐富,不得含有其他雜質,其物理性能和含水量均應符合規范要求。被烴類火焰包圍2秒后,離火源應不持續燃燒。
木棉救生衣的木棉和救生衣包布之間,須有橡膠或其它防水材料做成的防水內套。
2.救生衣的浮力與性能要求
(1)任何船上不得使用多于兩種型式的救生衣。——每艘船上都應具備各種形式的救生衣以便使用——判斷對——不合理。
(2)船上救生衣應兩面都可同樣穿著使用,穿著方法要簡單。
(3)穿著救生衣的人可轉動身體至安全漂浮姿勢,使身體后傾仰浮,把臉面浮出水面,嘴離水面至少12厘米。
(4)穿著者從4.5米高度處跳入水中不受傷害,救生衣也不會位移或損壞。
(5)成人救生衣的浮力能在淡水中浮起7.5公斤的鐵塊達24小時后,其浮力不得降低5%。
(6)兒童救生衣的浮力能在淡水中浮起5.0公斤的鐵塊達24小時。
(7)充氣式救生衣有兩個獨立氣室,在淡水中能浮起15公斤的鐵塊達24小時,而每個獨立氣室能浮起7.5公斤的鐵塊。充氣式救生衣應在內外兩面標明“船員專用”字樣,但充氣式救生衣禁止在客船和油輪上使用。
六、救生圈的基本要求
1.浮力要求能承受14.5公斤的鐵塊在淡水中浮達24小時。
2.救生圈從30米高度的投水試驗,不得有損壞和永久性變形,其屬具性能性不受影響。
3.救生圈應為橙黃色,四周裝有救生扶手索。
4.應能在-30 oC ~+65 oC (243——338k)的氣溫范圍內存放而不損壞,在-1 oC 到+30 oC (272——303k)的水溫范圍內正常使用,并具有抗腐蝕性能,能經受海水、陽光、石油產品和霉菌等的侵襲。
5.救生圈的外徑不大于760毫米,內徑不小于440毫米。
6.救生圈被烴類火焰包圍2秒鐘后,離開火源應不持續燃燒。
7.至少總數50%的救生圈配備電池式自亮燈浮1只,其發光強度應不小于2燭光,并能持續42分鐘,以便夜間指示位置。自亮燈浮除電池式外還有化學自燃火焰式,但油輪只能使用電池式燈浮。
8.船長45米及以上的客船和75米及以上的其他船艇,每舷至少配置帶自發煙霧信號救生圈1只,能勻速發出橙黃色濃煙,持續時間至少15分鐘。能見距離在2海里以上,以便白天指示位置。
9.救生圈上必須連有直徑6毫米,長度為28米以上的合成纖維浮索作為救生索。
七、救生浮具的基本要求
救生浮具與救生筏的主要區別是救生筏可供人員乘坐,具有一定的屬具,并有頂蓬遮蓋。而救生圈只能幫助落水人員頭部露出水面而漂浮在水中,等待救援。
塑料救生浮具的基本要求
1.制造塑料救生浮具用的是泡沫塑料,應不受海水和油類的不利影響。在海上溫度或氣候變化時,能保持其浮性和耐久性。
2.外殼應有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或帆布制成,表面平整,泡沫塑料芯材與外殼牢固膠合。
3.必須有環繞整個浮具的合成纖維救生索1根。救生索上應有等于核定乘員人數的浮子把手。裝在每一彎垂部分處。
4.浮具兩面應均能使用。
5.應設有適當的合成纖維繩網和木格腳踏板。
6.須在淡水中承受全部重量(按額定乘員每人以14.5公斤計算)至少達到24小時以上。
7.在浮具的任一邊緣,每300毫米的長度按7公斤計算,將計算所得的重量掛在該邊的救生索上,此時掛重該邊的上緣不得沒入水中。
8.浮具自存放處或10米高處投入水中,不得有損壞和永久性的變形。
八、救生拋繩設備的基本要求
1.拋射繩有4根,每根繩長度應為400米,直徑不小于4毫米,繩子是橙黃色合成纖維浮索,其破斷力應大于200公斤。
2.拋射器在正常的天氣情況下,拋射距離應不少于230米,并具有一定的準確性,其偏差應不大于20米(拋射距離的1/10)。
3.拋繩設備的構造,應一個人能安全地操作使用和搬運。
4.拋繩火箭要求水密,火箭及藥筒儲存在專用箱內。在正常存放的情況下,火箭的有效期為3年。